天津市于9月1日起,对不达标节能建材将明令不准进入施工现场。天津市建设委员会日前发布管理办法,规定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开始实行备案管理,并向社会相关企业、单位、管理部门进行公示,以做好监督。
天津市建委在文件通知中规定,对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、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均纳入管理范畴。生产、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,应当在其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,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:墙体材料、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(含幕墙);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(含空气幕墙);太阳能、地热能、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装备;集中空调、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;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;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;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。企业在办理技术和产品备案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。经专家委员会审查合格后,由管理部门在网站及其他宣传媒介进行公示。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,由市墙改节能管理中心核发《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书》。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列入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目录。规定中对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的管理分别提出了要求。对备案的技术和产品性能发生变化的,则要求重新办理备案。
当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,使用了列入国家和市限制、禁止使用目录或不符合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的产品,则按照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64条规定,依法予以处罚。对生产、销售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列入国家和市限制、禁止使用目录或不符合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,责令其产品在有关监控人员监督下退出施工现场,并在全市相关范围内进行通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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